中国有关部门扣押日本企业商船三井的船舶一事,最终以商船三井支付约40亿日元托管金而平息。作为事件起因的租船合同签订于中日之间战争全面爆发之前的1936年。此次扣押是否违背了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存在不同的解读。而中日两国政府均希望将此事与战争赔偿撇开,作为民间的企业纠纷尽快了结。
“为什么突然扣押?”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停泊在浙江省某港口的商船三井的铁矿石运输船。一接到报告,日本外务省的有关人员就向中方进行了询问。商船三井正在推动与原告的和解,商船遭扣让他们大吃一惊。
已生效判决的执行不能拖延
中方的回答是,原告一直在与商船三井协商,但没有进展,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不能一直拖下去。
日本政府研判的第一个问题点是,中国政府是否违背了表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的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日本外务省的见解是,不能肯定地说是违反,属于“灰色地带”。
在日本企业强征劳工问题上,中国受害者提起的索赔诉讼针对的是1937年中日战争全面开始以后的事情。日本政府采取的立场是,索赔权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而放弃。但在此次事件中,三井商船的前身企业签订船舶租借合同发生在1936年。存在难以明确主张违反联合声明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点是今后是否会接连出现同类事件。中国在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为两年的诉讼时效制度。198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民法通则》生效前的历史案件的诉讼时效延长至生效后的两年,也就是到1988年年底。本次案件恰恰是在1988年提起的诉讼。是否还有其他涉及二战前的民事合同的诉讼?日本外务省还不能充分把握相关情况。
“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精神——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在4月21日的记者会上以相当强硬的言辞发表了观点。但这些用语都是经外务仔细推敲过的,指出扣船行动不妥当,但又不断言其违背联合声明。
在菅义伟做出这番发言几个小时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在记者会上表示这起案件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并强调中国政府坚持和维护《中日联合声明》各项原则的立场没有变化。
罕见的迅速解决
中国外交部相关人士表示,“原本就是作为民间纠纷来处理,这是向日方发出了希望软着陆的信息。这可能是中方不希望这一事件使日本企业的对华投资出现萎缩,从而影响经济。
商船三井非常担心问题长期拖下去给客户带来麻烦。一直在密切关注中方反应的日本政府也缓和了对抗的姿态,倾向于将此次事件作为“特殊事例”,朝着尽快软着陆的方向努力。尽管4月22傍晚在自民党的外交相关会议上出现了“很有可能成为和解交涉的恶劣先例”的反对意见,但自民党外交与经济合作本部的卫藤征士郎本部长仍表示出了关注民间相互磋商的姿态。
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在三井商船支付托管金后解除了对其船舶的扣押。在扣押5天后就迅速了结此案。
为什么扣押发生在这个时候?这仍是一个迷团。中国领导人似乎正通过历史问题加强对日施压。原告家属也强烈要求扣押,司法当局也倾向于对日本施加严厉手段,中国正处于这样一种氛围当中。4月25日的《环球时报》刊登了题为“三井认罚开启对日索赔新时代”的评论。对于日企来讲,围绕战时赔偿的风险仍在持续发酵……
本文作者为日本经济新闻(中文版:日经中文网)编辑委员 佐藤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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