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政治家和政治团体收取的政治资金透明化,1948年作为议员立法,日本制定并施行了《政治资金规正法》。其目的是应对二战结束后日本国内的政治腐败问题。
日本《政治资金规正法》规定,政治团体每年必须提交政治资金收支报告,此外还规定了政党和政治家的资金管理团体一年内可从单个企业收取的捐款的上限等。
每当出现有关“政治与金钱”的政治丑闻时,日本的《政治资金规正法》都会重新进行修订,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在1993年曝出建设公司等向日本中央及地方政界行贿的事件后,1994年的《政治资金规正法》修订案将捐款的最高限额下调到了5万日元以下,此外还加强了惩罚力度。2007年的修订案规定,资金管理团体的经费支出中必须附带收据发票。
日本《政治资金规正法》还规定,对收支报告书造假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等。不提交报告或者不记录收入等必须记录的款项时也会面临同样的处罚。即使日本的国会议员等政治团体的代表没有直接参与造假记录等,但在选任和监督会计责任人方面有失责情况的话,也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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