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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程序上看,美国会正式退出WHO吗?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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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总统特朗普对世界卫生组织(WHO)围绕新冠疫情的应对感到不满,表明了退出该组织的方针。国际法规定成员国有退出国际机构的权利。美国在加入时曾以拥有退出权为条件。尽管经过正式通知等手续就可退出,但有可能要承担资金。

  

WHO日内瓦总部(reuters)

  

       特朗普一直批评WHO的做法“偏向中国”,在529日的记者会上提出了“我们今天与WHO断绝关系”。英语原话为“terminate relationship”(终止关系)。

 

       特朗普没有直接使用英语中的退出和脱离。尚处于进入正式手续之前表明政治性退出方针的阶段。

 

       作为WHO成员国章程的《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中没有关于退出的规定。关于多边条约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就退出国际组织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第54条中规定“经全体当事国于咨商其他各缔约国后表示同意”可以退出。

  

  

       要脱离没有退出规定的条约时,根据第56条,(1)经确定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退出之可能时;(2)由条约之性质可认为含有退出之权利时——即可退出。

 

       针对美国退出WHO,欧盟发表了敦促其重新考虑的声明。按照第54条来看,很难说美国已经得到全体当事国同意。

 

       关于第56条,美国在1948年加入WHO时,提出的条件是有权在发出通知一年后退出,并在WHO大会上得到批准。因此美国的退出很可能满足(1)的条件。

 

       (2)的“条约之性质”条件不够明确。日本政府内部有观点认为可将该条款作为退出依据进行广泛应用。也就是认为其效力很难推翻由政府做出的退出决定。

 

       总之,美国可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出退出WHO的主张。正式发出通知后,1年之后的退出就开始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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