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洲发生商业纠纷之后,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利用新加坡的仲裁机构。2015年向新加坡仲裁机构提起的仲裁件数为271件,5年内增加了40%。新加坡的仲裁机构成为与香港并列的亚洲外国企业纠纷处理机构。如果各家仲裁机构竞相提高便利性,加强纷争解决手段,将有助于企业扩大商机。
很多跨国企业会在国际贸易的合约内写明遇到纷争时利用第三国的民营仲裁机构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诉讼判决在国外执行起来很困难,但是仲裁判决根据国际条约能够在超过150个缔约国内执行。
日本企业的选择
日本三井物产在签订国际贸易合约之际,在纷争解决条款中选择仲裁的占整体的90%。三井物产法务部长鸟海修表示,“亚洲仲裁一般是首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日本精工控股的法务部长室田浩一也表示,“如果与中国企业签订合约会选择香港的仲裁中心,与其他亚洲企业签订商品供应合约则选择新加坡”。
熟悉国际案件的外国法事务律师桥本豪表示,“日本企业从2013年前后开始积极选择利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尽管日本也有仲裁机构,但当事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更加公平的第三国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给人的印象相对中立,事务局检查仲裁手续的漏洞等十分认真,比其他仲裁机构的服务更周到,从而受到好评。
日本企业中实际上发展到提起仲裁的情况很少,但外国企业利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情况很多。
英国著名银行家纳特·罗斯柴尔德(Nat Rothschild)的投资公司以旗下印度尼西亚煤炭公司违规使用资金超过2亿美元为由,与当时的总裁发生对立。提起仲裁后,仲裁机构于2014年12月做出应由该总裁支付的判决。
2008年,马来西亚大型卫星电视公司Astro Malaysia Holdings与印尼华人财团力宝集团(Lippo Group)旗下企业因未支付合资公司相关费用产生纠纷。仲裁最后判决应由力宝方面支付费用。
在大约5年前,自英国统治时代就有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还是亚洲仲裁机构中的老大,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近年迅速增长。
新加坡政府为仲裁中心从侧面提供了支持,于2009年建立了入驻设施。新加坡财政部及法律部高级政务部长英兰妮表示,解决争端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商业基础在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
对香港存在不信任感
另一方面,企业对香港存在不信任感。代表性事例是2011年的案件。一家美资投资公司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发生争端,请求香港法院执行仲裁判决。但香港最高法院认为以国家为主体的被告存在外交争论,请示了中央政府的看法。
香港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黄惠冲表示这是特殊事例,香港的仲裁和执行不会受大陆政府的干扰,强调了独立性。但日本律师小原淳见表示“该事件给香港的仲裁带来了消极影响”。
日本律师栗田哲郎表示,亚洲在2000年的仲裁申请仅为约570件,“到2015年涨至约5倍”。随着经济增长和企业活动的全球化,今后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各家仲裁机构正在努力提高便捷性。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3年修改了仲裁规则。低廉的手续费曾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优势,但其秘书长鲍其安表示将对仲裁员的报酬设置上限,意在东山再起。
6月上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首席执行官(CEO)林淑慧等人走访了东京的律师事务所。林淑慧解释了将于7月实行的新规则,“将合同当事方之外的人员引入仲裁也更加容易”,向日本企业宣传了本机构。
日本经济新闻(中文版:日经中文网)东京 编辑委员濑川奈都子、雅加达 铃木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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