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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采取有害物质对策 国家有罪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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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集中于大阪泉南地区的纺织工厂吸入石棉而患上肺癌等疾病,原工厂工人等向日本政府提起索赔诉讼,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白木勇)10月9日就两起团体诉讼的上诉做出了判决。该小法庭认为,国家“未能及时采取排气装置安装义务性对策属违法”,宣布了认定国家负有赔偿责任的判决。

 
 
       在日本全国的石棉诉讼中,这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判定国家负有责任。同一时期在其他地区石棉工厂工作的劳动者,今后也可能陆续提起赔偿诉讼。关于国家是否负有责任,日本的高等法院此前曾就两起诉讼给出过不同的判决,但该小法庭却做出统一判决。

       关于判决理由,该小法庭指出,日本战后的实际调查等结果显示,石棉造成的健康受损情况“在1958年前后已经十分严重”。并在此基础上表示,“国家应尽块制定惩罚,规定在工厂内设置排气装置的义务并推广普及”,最终判定国家违法。5名审判员全体一致通过了这一判决。

 泉南石棉诉讼由于有起诉时间不同的2个原告团而一直存在争议。在此次的最高法院判决中,针对在一、二审中判决原告方胜诉的“第2起诉讼”,支持了要求国家支付约3亿3千万日元赔偿的大阪高等法院判决。而针对在二审中原告败诉的“第1起诉讼”,由于需要再次计算赔偿额,将审理发回了该高等法院。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中指出“有证据显示,1958年前后石棉工厂劳动者的健康受损情况已经相当严重”。有关排气装置有效性的技术性认识正在提高,认为“国家要求工厂安装排气装置是可能的”,进而得出了国家应对举措违法的结论。

  在日本,针对国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认定“超出容许限度、明显欠缺合理性时”成为赔偿理由的判例此前就已经确立。

  换言之,判决认定国家不要求工厂安装排气装置属于超过容许限度的不作为。

  石棉具有耐热、耐腐蚀、耐摩擦的特性,从高度增长期至昭和(1926年-1989年)末期被视为“奇迹的矿物”。但在其危险性被广泛知晓之后,由于潜伏时间很长,又被称为“安静的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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