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总务省计划于2015年度针对手机等的通信服务引入签约后的“后悔期”制度,即用户与通信服务商等签订使用协议后可在8天以内无条件解除协议的制度。
在日本,与通信服务商签约后发现信号不佳等,并因此希望解约的手机用户有所增加。日本总务省为应对这一问题考虑在相关行业引入“后悔期”制度。该制度在日本的保险合同以及高尔夫会员协议等方面已经被采用,且可无条件解约的期限为签约后的8天以内。此次,针对通信服务协议也讨论同样将期限设为8天以内,以保护消费者。
日本计划在2015年召开的通常国会期间对《电气通信事业法》进行修订,届时将明确提出在通信服务业引入“后悔期”制度。总务省已基本确定将可解约的期限设为8天以内。另外,考虑到通信服务商等担心“后悔期”这一名称可能产生的不良印象,计划将制度名称定为“初期协议解除规定”。
适用于该制度的具体对象计划在今后确定。不过,以智能手机等手机的通信协议,家庭网络光纤、有线电视、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为主的通信服务有望成为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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