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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电原管理层4人被判向公司赔偿13万亿日元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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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该公司股东等此前提起了要求原管理层5人共计向东电公司支付22万亿日元赔偿的诉讼。东京地方法院7月13日对该诉讼做出判决,认定原管理层4人负有赔偿责任,责令共计向东电支付约13万亿日元。围绕事故的安全对策,这是东电原管理层首次被判定负有个人责任。

  

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2021年2月5日)

       

      诉讼是在事故第二年2012年3月东电股东等向当时的管理层5人提起的。后来加上对日本政府计划的废堆和灾民进行赔偿等,将索赔金额提高到了跟事故处理费用相当的22万亿日元。索赔金额在日本国内诉讼案件中属于历史最高水平。

 

      ▼股东代表诉讼:在日本指当公司不能追究董事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为起诉的制度。按照日本《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挽回损失,并要求管理层赔偿公司。在历史赔偿金额中,最高的是因大和银行(现理索纳银行)纽约支行巨额亏损而判决董事等赔偿7亿7500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约为830亿日元)的大阪地方法院的判决(后来在大阪高级法院以2亿5千万日元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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