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应对疫情展开的法律解释攻防
2020/02/21
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大问题上,政府的相关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日渐增加。日本政府以防止感染扩大为最优先课题,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作出最大限度的政治判断。这是因为,超过制定法律时设想情况的事态接连发生,如果按照平时的法律解释来应对,存在产生致命性的滞后的风险。在危机应对方面,与法律解释展开攻防的状况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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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对策本部发言(18日,首相官邸) |
令日本政府在初始行动中苦恼的是从2月3日开始停靠在横滨港的“钻石公主号”游轮。当时决定基于检疫法,为了实施检疫而要求乘客在船上观察健康状况14天,暂不允许下船。
2月1日施行的政令将新型肺炎列为感染症法上的“指定感染症”和检疫法上的“检疫感染症”,采取与“非典”(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相同的“2类传染病”应对措施。可以对患者和疑似感染者采用建议或强制住院、限制就业等措施。
随着游轮上的乘务人员等被感染,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防止措施。因此日本政府修改政令,决定在入境时采取可强制患者住院的“隔离”措施以及让疑似感染者在指定设施观察的“留观”措施。这相当于埃博拉出血热等危险度更高的“1类传染病”的应对措施。
“如果采取了隔离或留观措施,难道不应该(将新型肺炎)指定为1类传染病吗?”在14日的自民党会议上,针对政府方面的说明出现了异议声。有声音担忧,如果政府采取了过度的应对措施,随意限制患者的行动,很可能侵犯人权。
围绕感染症法,日本政府对曾经强制隔离患者的麻风病进行了反省。前厚生劳动相田村宪久表示,“已经是最大限度的应对。考虑到法律的安定性,有必要对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改”。
日本执政党和在野党未出现提出议员立法、力争迅速完善法律的行动。厚生劳动相加藤胜信表示,“作为紧急对策,必须能够应对各种各样的状况”。选择了可在短期设立法律依据的修改政令的做法。
围绕禁止外国人入境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在日本政府内部,法律解释也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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