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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应对疫情展开的法律解释攻防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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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

 

       日本政府依据该法第5条第1项第14号拒绝船内乘客存在感染风险的荷兰籍游轮“威士特丹号”以及曾在中国湖北和浙江省逗留的外国人入境。

 

       第14号法条规定可以拒绝“可能损害日本国家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人”入境。原本是设想用于骚乱等特殊情况,被法律相关人士称为“传家宝刀”。

 

       二战后14条只有一次经内阁会议同意而被适用,即1961年拒绝为参加共产党大会而来日的外国人入境。

 

      日本法相森雅子表示,“有声音认为不存在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条款”。据日本政府相关人士透露,在首相官邸还有意见指出,“不能根据该条文而作出以新型肺炎为由拒绝外国人入境的解释”。最终对于拒绝入境持积极态度的政权高官向法制局长官近藤正春确认是否可以适用,认为可以解释为能够适用。

 

       尽管如此,在法务省内部依然存在很强的谨慎论调。最终通过在首相官邸召开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这一罕见的应对,将新型肺炎对策定位为“安全保障层面的问题”,便于法务省适用14号。

 

       发生预料之外的紧急事态时,判断迟缓会导致事态恶化。在将新型肺炎列为可要求疑似感染者接受检测的“指定感染症”问题上,政权官员表示对此次的应对感到“后悔”。

 

       1月28日内阁会议通过了将新型肺炎列为“指定感染症”的政令并公布,决定从10天后的27日开始施行。由于违反政令将受到处罚,日本政府与内阁法制局等讨论后决定应设置充分的通知期限。

 

       然而这一判断招致了自民党和舆论的批评。最终日本政府131日宣布将政令施行时间提前至21日。此前曾有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提前行动的先例,此次沿袭了之前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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