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于10月17日表示,在2010年7月日本参议院选举中,每名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由于选区不同最大相差5.00倍的情况属于“违宪状态”。每位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高的选区,每张选票的价值就越小,反之则价值越大。由于认为这种“选票权利差别”明显的状态违背了日本宪法第14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多年来律师们相继提起了相同的诉讼。
自1992年关于参议院选举的大法庭判决以来,这是日本最高法院第2次裁定参议院选举的定额议席分配属于违宪状态。判决认为“不仅要增减一部分选区的席位,而且有必要改变以都道府县(编者注:相当于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的选区制度”,首次谈到了现行选举制度的具体问题,并强烈敦促国会进行根本性改革。
此次以2010年的参议院选举为对象,2个律师团体以各地的选举管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宣布选举无效。过去的最高法院判例显示是将选票权利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情况认定为“违宪状态”,这种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则将其认定为“违宪”。此次法院的裁定是,选票权利差别“处于能引发违宪问题的明显不平等状态”,但同时认为,“要改革选举制度本身仍然需要较长时间”,并未作出违宪判决,而要求宣布选举无效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在2010年的参议院选举中,日本的鸟取县每位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约为24万人,而神奈川县则约为121万人。自上次的2007年参议院选举以来,一直未改革定额议席分配制度,因此权利差别在2007年4.86倍的基础上有所扩大。
不过,要改变这种参议院选举的权利差别,有必要改革根本性的选举制度。由于参议院选举按都道府县划分各选区,而且是每3年改选一半席位,因此必须给人口少的县也最低分配2个议席。按照现行的制度,要想纠正权利差别只能大幅增加人口集中的城市地区的议席数,但这在现实上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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