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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5条是什么?

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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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是一项规定美国对日本负有防卫义务的条约。该条约规定,对于日本施政之下的领域出现的“武力攻击、共同危险”,日美需共同应对。1951年缔结的旧安保条约未能明确规定美国对日本的防卫义务,但日本前首相岸信介与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在1960年签订的新安保条约则明确了美国对日本的防卫义务。

 

  2010年9月,尖阁诸岛(中国名:钓鱼岛)海域发生撞船事故之际,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明确表示尖阁诸岛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之后,奥巴马也表达了同样的想法。在特朗普新政府对参与亚太地区事务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日本政府有必要再次确认尖阁诸岛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

 

  日本政府之所以急于确认美国对尖阁诸岛的立场,是为了对抗海洋活动频繁的中国。在尖阁诸岛附近,中国公务船多次出现在日本主张的“领海”范围。关于韩国实际控制的竹岛(韩国名:独岛),美国的一贯立场是“不负有防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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