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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本自卫队被允许在海外“动武”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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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11月15日通过内阁决议,向赴南苏丹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PKO)的日本自卫队赋予了“驰援护卫”这一新任务。此次扩大的自卫队活动被认为很容易演变成以往在宪法中禁止的“行使武力”。目前当地治安形势很不稳定。在这一新局面下,自卫队在武器使用上面临着避免违宪与保护队员安全这一相互悖离的难题。
 
在南苏丹朱巴执行任务的日本陆上自卫队员(14日,kyodo)

      “驰援护卫”是救助处于他处的联合国及非政府组织(NGO)工作人员的任务。日本防卫相稻田朋美将于11月18日向陆上自卫队的部队下达赋予驰援护卫任务的命令,还将一并下达“与其他国家军队共同防卫宿营地”的命令。这些任务将自12月12日起开始执行。这是今年3月生效的日本新安保相关法案的首个新任务。

      什么情况下允许使用武器

       稻田朋美11月15日向记者团表示:“以往在既没法律也没训练的情况下,自卫队冒着风险进行了驰援”。

       日本政府赋予的驰援护卫任务从20多年前起就是一个悬案。不同于安保法中允许行使的集体自卫权,过去出现过有必要执行相关任务的实际事例。

       例如在2002年的东帝汶,当地一位日本餐馆经营者被卷入大规模暴乱,请求自卫队保护。当时,自卫队以“前往接回正在休假的自卫队员,顺带用自卫队车辆载回民间人士”为由实施了出动。虽然最终成功保护了该餐馆经营者,但自卫队的出动刺激了暴徒,当时曾使得日本人面临遭受危害的危险。

       按照以往规定,只要不是自卫队员自身处于危险境地,就不能使用武器。而今后将可以为驱逐暴徒而鸣枪威慑警告、在遇到危及保护对象的场面时也可以开枪射击。不过,给予对方危害的射击仅限于以往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意见指出这对于安全执行任务仍不够充分。对于自卫队员来说,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妥当的应对方式也并非易事。

      是否违反宪法?

       那么,新批准的“履行任务型的武器使用”是否属于宪法禁止的“武力行使”呢?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11月15日的参院特别委员会上,面对违宪的质疑回答称:“不存在成为武力冲突当事者的‘准国家组织’”。

 


       派遣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前提是“冲突当事者之间已达成停火协议”。如果有停火协议,自卫队就不可能与国家或同等规模体系的组织产生敌对以致使用武器。而如果没有冲突当事者,就连停火协议也不需要。

       在南苏丹,政府军与前第一副总统马沙尔派持续发生武力冲突。

       日本政府目前以“马沙尔派没有统治区域等,不被承认为准国家组织”为由派遣了自卫队,但在现实存在武力冲突的情况下,安倍的这一说明不太容易理解。

      难以拒绝的任务
       
       7月份,在南苏丹发生的外国援助团体工作人员遇袭事件中,政府军士兵有过参与。日本自卫队曾存在与政府军士兵交火的危险。

       稻田朋美在11月11日的记者会上表示:“只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会为驰援护卫而出动,在从应急和人道主义角度能够应对的范围内进行。”

       日本政府强调驰援护卫的实施会非常少。但自民党内有观点认为“只要成为自卫队的正式任务,就不能再拒绝(驰援护卫的)要求”。尽管此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条件也趋于严格,但考虑到国际舆论的话,仅日本决定撤退也不现实。

       日本政府还发出了“南苏丹的治安状况极其恶劣,接连发生众多市民被杀害事件”的见解。在7月的参院选举前,考虑到对选举的影响,暂时搁置了赋予自卫队新任务。而目前,关乎自卫队员性命的任务即将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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