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2011年发生的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1核电站事故,前东京电力会长胜俣恒久等事发时的3位管理人员曾因涉嫌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等罪名遭控告,但之后东京地方检察厅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不过,东京第5检察审查会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7月31日之前做出了“应予起诉”的裁定。在裁定作出之后,当地检察机关将重新展开调查,原则上要在3个月以内确定是否再次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法律,即使当地检查机关在重新调查后再次决定“不起诉”,检察审查会也有权重新审查并再次做出“应予起诉”的裁定。在此情况下,担任检察官角色的指定律师将对当事人强制起诉。因此,核电站事故的责任人很可能将在法庭上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审查会在裁定理由中指出,“东电始终知道大规模海啸到来将导致反应堆堆芯损坏的危险性。作为核电站运营商,需要考虑到海啸和地震袭来的情形,并采取对策”。
围绕核电站事故,由福岛县灾民等组成的“福岛核电站控告团”和市民团体以涉嫌业务过失致人死伤以及违反《反应堆等规制法》等为由,控告东京电力前会长及日本前首相菅直人等总计42人以及作为法人的东电公司。
东京地方检察厅2013年9月认定事故原因是海啸导致的电源丧失,另一方面认为,对于与东日本大地震相同规模的地震和海啸“作出具体预测存在困难”。同时还称即使加强防范工程,“能否在地震之前完工并防止事故发生也存在疑问”,因此决定对所有人不予起诉。
对此,起诉团体2013年10月表示不服,要求检察审查会进行审查。但审查对象仅限于胜俣前会长等原管理层中的6人,而罪名也锁定为业务过失致人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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