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那霸地方检察厅日前对2012年8月登上冲绳县尖阁诸岛的鱼钓岛(中文名:钓鱼岛)的香港保钓人士等14人,再次作出“暂缓起诉”的处分决定。
上述14人当时被日本警方以违反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构成“非法入国和非法登陆”的嫌疑为由当场逮捕。2013年7月那霸地检对他们作出了暂缓起诉的决定。
此后,2014年1月负责审查检察官的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等决定是否正确的那霸检察审查会认定那霸地检的处分不当。
本次,那霸地检再次决定暂缓起诉,没有改变原有立场。那霸地检称,之所以决定暂缓起诉,是因为考虑到上述14人“非法登岛”的时间非常短,且均已被强制遣返。
所谓暂缓起诉,是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即检察官认为暂不提起公诉为宜的,可以暂缓提起公诉,并为被暂缓起诉人设定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那么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背义务,检察机关则立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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