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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要求丰田合资电池企业对外销售

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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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务部7月2日发布公告,针对丰田汽车与中国企业科力远等合资设立的混合动力车(HV)电池制造公司,要求也要向丰田之外的企业销售产品。商务部指出“丰田在中国混合动力车市场占有80.3%的市场份额,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力”,并以可能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为由,根据《反垄断法》要求其合资企业也向除丰田以外的第三方广泛销售其公司的产品。

     除了丰田的中国法人之外,公告的对象还包括合资当事方企业中国民营厂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等企业。丰田计划最早于2015年通过其在江苏省设立的合资公司,开始生产混合动力车用电池。商务部在公告中指出,该合资企业如果只向丰田提供电池的话,“将会对中国混合动力汽车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商务部要求合资当事方及合营企业履行如下具体义务:(一)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第三方广泛销售其产品。(二)在市场有相应需求的情况下,在投产后3年内实现产品的对外销售。(三)应在设立后每年向商务部书面报告履行上述义务情况。据商务部称,去年年底收到了丰田等的合资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申报,并开始展开调查。

    丰田此前已表明,将对外销售在华生产的混合动力车用电池。作为大气污染对策的一环,中国政府正研讨将混合动力车也纳入环保车补贴对象。中国通过对先行一步的丰田进行牵制,也希望以此表明中国是“公平的市场”。

(阿部哲也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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