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采取有害物质对策 国家有罪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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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决理由,该小法庭指出,日本战后的实际调查等结果显示,石棉造成的健康受损情况“在1958年前后已经十分严重”。并在此基础上表示,“国家应尽块制定惩罚,规定在工厂内设置排气装置的义务并推广普及”,最终判定国家违法。5名审判员全体一致通过了这一判决。
泉南石棉诉讼由于有起诉时间不同的2个原告团而一直存在争议。在此次的最高法院判决中,针对在一、二审中判决原告方胜诉的“第2起诉讼”,支持了要求国家支付约3亿3千万日元赔偿的大阪高等法院判决。而针对在二审中原告败诉的“第1起诉讼”,由于需要再次计算赔偿额,将审理发回了该高等法院。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中指出“有证据显示,1958年前后石棉工厂劳动者的健康受损情况已经相当严重”。有关排气装置有效性的技术性认识正在提高,认为“国家要求工厂安装排气装置是可能的”,进而得出了国家应对举措违法的结论。
在日本,针对国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认定“超出容许限度、明显欠缺合理性时”成为赔偿理由的判例此前就已经确立。
换言之,判决认定国家不要求工厂安装排气装置属于超过容许限度的不作为。
石棉具有耐热、耐腐蚀、耐摩擦的特性,从高度增长期至昭和(1926年-1989年)末期被视为“奇迹的矿物”。但在其危险性被广泛知晓之后,由于潜伏时间很长,又被称为“安静的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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