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要加强对专属经济区的管理
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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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冲绳及北方领土事务担当相山本一太15日,对以日本内阁官房的综合海洋政策本部为中心加紧实施的相关法律的制定方针进行了说明。今后将召集有识之士对相关法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争取在明年1月召开的例行国会上提出相关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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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海洋本部整理出的法律制定时的主要问题点中明确指出,有必要促进民间企业进入海洋产业。目前要在海上建设风力发电站时,企业等必须直接与对象海域的渔业人士进行谈判。再例如,在船舶的航线与自卫队的训练海域重叠时,必须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和防卫省进行协调。今后将加紧制定新规定,实现可在一处办理好与相关部门的所有手续。
另外,目前日本在海洋的管理和开发方面,分别制定有矿业法、专属经济区渔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今后将推进制定和完善综合性法律,并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担。
例如,目前矿业法规定了专属经济区的海底资源的保护事项。外国船只要在日本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开展勘探活动必须获得日本政府的批准,如果违反规定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不过,日本认为在冲绳县尖阁诸岛(中国名:钓鱼岛)和东京都冲之鸟岛的周边海域,中国籍船只未经许便展开活动以及以科学考察为由进行资源勘探的事态时有发生。
日本海上保安厅要求中止活动但一直无果。为了确保日本的权益,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新规定。计划加强对无许可船只的处罚和监视力度,同时还设想建立限制科学调查活动的体制。将通过加强对相关海域的管理,以应对中国日趋活跃的海洋活动。
专属经济区(EEZ):1982年通过、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条约》规定,全球沿海国家除了拥有12海里领海权以外,其海域面积可以向外延伸至200海里,作为这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可以管理矿产以及渔业等海洋资源。
该条约于1996年在日本批准并生效。截止今年4月底,已经有包括中国等国在内的165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条约。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资源勘探必须获得沿海国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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