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拟为新冠疫苗立法,如有健康损害国家赔偿

2020/08/20


       日本政府计划在使用新冠疫苗后发生健康损害之际,代替制药公司进行赔偿。各国间获取疫苗的竞争日趋激化,日本要通过此举让海外厂商易于向日本供货。将向下一次国会提交新法案,力争早日通过。

 

       相关内容将于近期在日本政府的新冠分组会上讨论。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统计显示,新冠候选疫苗有160多种,已启动临床试验的有30种左右。

 

       越是尽早接种,越是能抑制感染和死亡人数,因此各国在疫苗实用化尚不明朗的阶段就与制药公司签署供给协议。各国之间正展开关系到国民生命的争夺战。

 

 

       日本政府分别与美国辉瑞、英国阿斯利康就接受1.2亿剂疫苗供应达成协议。但是,各公司与各个国家都签署协议,对日本供给也可能被推迟。

 

       盐野义制药等日本国内企业也在推进开发,但预计实用化时间晚于海外企业,数量也较少。2021年夏季要举行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日本政府希望进一步增加海外疫苗采购。

 

       日本政府目前正与海外的35家企业在有律师参加的情况下推进谈判。海外的制药公司提出,“如果因疫苗副作用导致健康损害而被要求赔偿,将难以应对。希望由国家承担”。

 

       疫苗存在有效性和安全性因人种不同而发生改变的情况。即使是在美欧进行充分次数的临床试验并确认效果的疫苗,在日本接种时也有可能发生意料之外的副作用。

 


 

       一般来说,到疫苗实用化为止需要510年以上。新冠疫苗力争在1年左右实现实用化。对制药公司来说,也存在由于以罕见的短时间进行开发而发生的风险。

 

各国围绕疫苗展开激烈争夺(reuters)

 

       在海外,针对传染病疫苗导致的健康损害,由国家负责赔偿的案例很多。

 

       在美国,以不存在违规等为条件,紧急时赋予制药公司免责权。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资料显示,在新型流感疫苗的采购中,英德法等国纳入了由国家补偿损失的条款。

 

       而在日本,2009年进口新型流感疫苗时,通过了补偿海外企业的特别措施法。该法施行后,与企业方面签署了损失补偿协议。在2011年的预防接种法修正案中也设置相同规定,但在2016年失效。

 

       世卫组织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将现状认定为全球性大流行,认可了有别于通常情况的疫苗开发。

 

       一般来说,在判断疫苗有效性的指标中,条件是满足8成以上,但此次放宽为“50%以上”。还有预计仅在数个月内完成临床试验的例子。俄罗斯批准的疫苗没有经过国际上要求的临床试验中对大量人员接种的最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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