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理财产品风险最大
2017/03/14
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吴晓灵在两会期间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中国金融市场近期的热点问题。
记者:中国金融市场中,监管当局应该关注的最大风险是什么?
吴晓灵: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指出了四个方面的风险:不良资产、债务违约、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总理的报告主要是提了这四个方面的风险。而在我来看,我认为影子银行的风险是格外重要的,影子银行的本意,是在银行信贷之外的一些非银行金融的活动。有一些是有执照的,有一些是没有执照的。就中国来说,大量的影子银行的活动还是有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的。这里面我认为最关键的,容易引起风险的,是资产管理产品,市场上也叫作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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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吴晓灵 |
为什么说这种产品隐藏的风险最大呢?首先,它是规则不统一,层层套欠拉长了债务链,隐含了很多的风险。第二,它的投资者的适当性坚持的不太好,因而会出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方向不匹配的风险。第三,因为它的数据不清晰,所以难以对它的风险进行判断,一旦出现了风险以后有感染性、有波及性,因而是比较严重的问题。
我们从报纸上可以看到,近几年,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而且金额也非常的大。据报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还有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到2016年末大约有52万亿;银行的理财产品将近30万亿;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产品有19万亿;保险的资管产品有15万亿;加起来大约有116万亿。有关部门把这些产品扣除了重复计算的部分,认为大约是60~70万亿。
这中间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60万亿~70万亿,还是116万亿,数额都是比较大的,而且横跨银证保信各个领域。因而我认为,如果不能够很好的了解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是谁,投向是什么,准确的数据是多少,那么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当一些产品出现违约的时候,就容易引起很大的风险。这也是当前为什么由人民银行牵头来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标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现在在央行的主导下,和各个监管当局一起在制定着资管产品的统一标准,坚持了穿透性的监管原则。就是说投资者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产品要穿透到最终用钱的产品,这样才能够弄清底数。而且要建立资管产品的综合的统计系统,要了解它的总量、关联度、杠杆水平、资金投向,这些都为今后了解和化解资管产品方面的风险准备了很有利的条件。这是我对当前风险最主要的看法。我认为资管产品是我们现在风险比较严重的一方面。
记者:在大资管领域,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资管业务的统一监管,您认为统一监管应该着力于哪些方面?
吴晓灵:从媒体反映的情况来看,因为资产管理的统一标准办法还没有正式向社会征集意见,但是媒体好像从各个角度得到了一些信息,我搜集了大家的信息,认为可能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要统一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因为我们现在银证保信都在做资产管理产品,但是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认定是不一样的;第二,按照公募和私募分类制定统一标准;第三,按照公募和私募来确定投资者的人数和合格投资者的资格;第四,根据公募和私募来确定产品的杠杆率和产品的投资标的。我认为,按照这些原则来制定统一的标准,而且建立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的系统,是非常好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从大家反映出来的信息来看,我认为目前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资管产品的标准也有不足的方面。第一,对于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认识不一致。到现在为止好像大家还都认为资管产品既有信托关系也有委托关系,但我个人认为资管产品本身是一个信托产品,它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我们现在谈到的委托关系的产品,其实基本上都是单一委托,而单一委托的资管产品和单一的定向资管产品本身就是通道业务的一个基础,是产品层层套欠的一个制度基础。什么产品容易做单一委托呢?就是银行在它的系统当中发了理财计划,然后把这些理财计划的钱集合在一起,对券商的单一资管计划,或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一委托,还有信托投资公司的单一委托。把银行用户的钱集中在一起通过单一委托或单一信托的方式把它投向其他产品,往往都是银行理财产品不太适宜投的方向,绕过监管投向了那个方向,所以造成了层层的套欠。在这方面来说,由于法律关系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由于对单一委托这个通道业务的法律基础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说法,说是不是要把它取消掉。当然,如果“办法”正式公布的时候能够取消这个,我认为是一件好事。
再有,我们现在统一了产品的标准,但是由于没有把这个法律关系明确为信托关系,把它的金融属性、产品属性定义为一个证券,所以没有单一的监管主体,没有明确给证监会。如果是承认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的证券,那么其实就可以把监管的责任主体叫给证监会。但是由于没有这样的法律关系和金融产品属性的认定,所以没有明确证监会在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上的职责,于是还会出现标准统一了但是监管主体还是三家。只有通过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统一的资管产品统计系统来分析风险,我认为还是一个缺陷。所以我希望今后大的资管市场当中,应该进一步统一法律关系的认识,统一监管,实施行为监管。
记者:随着金融创新越来越多,金融领域各行业间的相互渗透交叉,监管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在新形式下,整体监管体制是否要进一步进行改革,应该如何着手?
吴晓灵:其实我在很多场合都讲过,金融机构尽管有很多业务的相互渗透,但是金融业务的本质上的东西是不会因为相互渗透去而改变它的本质。比如说,银行主要搞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业务,在这个过程当中它会创造信用货币,银行的贷款业务的本质,吸收存款的特性和创造货币的特性是不会改变的;证券机构要搭建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桥梁,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全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中介机构的本性也不会改变;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下进行经济补偿的功能也不会改变;信托本身是一种法律关系,受人之托带人理财,它只收取管理费,而投资者要承担风险,享受收益,这种本质也不会改变。所以,不管哪个机构经营了银证保信业务的时候,都要按照相同的规则来进行监管,这就是我常说的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就是按照同样的功能和行为来进行监管。
根据这样的情况,综合经营并不意味着综合监管。我看报纸上经常会说,现在金融机构已经综合经营了,那么我们是不是要搞综合监管?我想不应该是这样的,综合经营的是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就是说,一个机构如果你做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就应该那个业务的本质去接受监管。过去我们的监管是机构监管为主,什么叫机构监管呢?就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进行发牌照、吊销拍照,对机构的审慎经营进行管理。行为监管,就是说即便是机构的牌照不是我发的,但是你做了我说管的功能方面的事情,那么你还是要到我这里来领取牌照。大家都知道,在香港要做证券业务有9张牌照。银行要销售保险产品或基金产品,实际上他是要到保监会取得保险销售的资格,要到证监会获得基金销售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国家已经有这个牌照式管理的基础了。因而在综合经营的大形势下,我想我们更应该强化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最典型的交叉经营的,就是我刚才说的大资管市场的资产管理产品,应该按照它的法律属性,交由证监会来统一监管比较好。
根据现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会出现很多风险,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它所从事的业务,它的数量到底怎么样,他的投资者怎么样,有一个综合的统计分析对于了解整个市场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的监管体制不管怎么改变,对与央行在整个体系当中所承担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稳定的职能是不会改变的。
大家都知道,在各国来说金融市场上最终的流动性的提供者是央行,所以央行既担负着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责任,又承担着金融稳定的职责。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那么多的信息比较复杂而风险传染的情况又时常会发生,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央行,就需要掌握全面的信息。大家知道前两年总书记在讲金融体制改革的时候强调了三个统筹,一个就是统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和金控公司的监管;统筹重要的基础设施的监管;统筹综合金融统计。其实这些都是在为金融稳定打下坚持的基础。从我刚才分析的,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我们的监管原则要从单纯的机构监管走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在复杂的金融形势下,要强化央行进行承担金融稳定职能方面的条件,而且在比较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的金融形势下,我们需要有效的央行,它的货币政策要更加有效,汇率政策也要更加的有效,这样才能够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金融系统,来应付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的形形势。
这就是我对监管体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简单的把三会合在一起,简单的把三会都合到央行去,而是看我们的监管的理念。其实世界各国监管体制有各种各样的不同模式,都要受到当事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现实经济条件的制约,什么样的条件能够更好的完成我刚才所说的,要有一个稳定的金融防范的框架,就是更好的让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结合在一起,怎么样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货币政策的调控体系。如果能够达到这两个目的,我想样的及机构,什么样的监管体系都是合适的。
记者为日本经济新闻(中文版:日经中文网)原田逸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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